第3章 第二章 组织设置
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
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 名以上的村, 应当成立党支部; 不足3 名
的, 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。党员人数超过50 名的村, 或党员人
数虽不足50 名, 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, 因工作需要,
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。党员人数100 名以上的村, 根据工作需要, 经
县级地方党委批准, 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; 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
导。村党支部、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六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, 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
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。这些党组织, 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, 受
乡镇党委领导。
第七条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, 应当坚持精干高效, 加
强服务, 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, 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。村干部误
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, 应当从实际出发, 从严掌握。